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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对待宠物可能涉嫌犯罪!朝阳法院发布涉宠违法犯罪案例半岛电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宠物”的概念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和认可,如今的宠物早已不再是看家护院、捕捉老鼠的“工具”,而是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心灵慰藉,猫和狗的价值也从原本的实用性转变为陪伴性。

  尽管现在许多人都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之一,其价值与意义远超普通的无生命财产,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宠物在我国法律地位上仍然被定性为财产。如果宠物受到他人严重伤害,造成恶劣社会后果,或者纵容宠物侵犯他人利益,由此引发的刑事问题,我国《刑法》又是怎么认定刑事责任的呢?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秦梦圆处获悉了几个真实的案例,这些案例从刑事法律角度,阐明如何依法规范养宠,保护宠物及其主人的权益。朝阳法院提示,一方面,宠物饲养人外出时要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如果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不要随便偷走甚至投毒伤害他人的宠物,勿以恶小而为之,不然可能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被告人赵某、于某夫妇驾驶车辆见道路旁宠物店门前有店主李某的两只柯基犬(价值24100元),遂产生盗窃之念。赵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绑有毒药的食物投向柯基犬后,欲捡拾柯基犬时,因两只柯基犬进入宠物店而未能得逞,后二人驾车驶离现场。因赵、于二人投放带有毒药的食物,导致两只柯基犬进食后中毒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住所起获绑有白色柱状物毒药的食物4段,经鉴定:两只犬心血及胃内容物均检出氰化物成分,起获的白色柱状物毒药中检出氰离子成分。被告人赵某、于某于2017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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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赵某、于某本欲盗窃他人柯基犬,采取投放带有氰化物成分的食物这一手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并因而造成价值24100元的柯基犬死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方面,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要求,当然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要求,在考虑具体环境、投毒方式、作案动机等等方面的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也是会构成犯罪的。

  还有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使用毒饵、毒镖等工具,专门针对路边的流浪狗、流浪猫进行投毒捕杀,猫狗被毒倒后,会直接被带走,将猫肉狗肉卖给不法商贩。我国没有针对猫狗肉的屠宰检疫规程,世界上也没有关于猫狗的食品安全标准,所以偷、抢、毒猫狗的行为,除了给事主造成损失,也给公共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未经检疫,一旦流向餐桌,将会给公众健康带来极大危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多地出现了毒狗事件。投毒者把毒药藏于火腿肠等食物中引诱宠物,或者直接投放颗粒、骨头碎渣式的零食于草坪等多人遛狗的隐蔽处,使得宠物犬在不知不觉中中毒。而等到狗狗表现出抽搐、呕吐、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时,已经中毒太深,一条条鲜活的小生命很快逝去。随后,小区居民向警方报了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示,作为共同生活空间的小区,其中居住的人包括业主或者租户,人员数量众多、密集,在公共环境中投毒杀害他人宠物,无疑是违法行为,不仅会给宠物主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和精神伤害,也很容易被儿童或乞丐误食,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此可见,故意以投毒的方式无差别杀害宠物,可能会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项规定不仅保护的是家畜、家禽和其他被饲养和保护的动物的生命和健康,更加保护的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物安全。因此,如果仅凭自身喜恶,实施了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可能会威胁到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最终也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在一起案件中,赵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养殖林蛙,并雇用其朋友孙某来看管,喂养林蛙。孙某来带着两条卡斯罗犬及两条马犬(未办理狗证)一起到工作地点,孙某来明知这四条狗是大型犬,性情凶猛,具有攻击性,但只在平时将狗拴上,每日遛狗时却不采取任何约束措施,任其自由奔跑。

  2017年,范某某(女,殁年35岁)与丈夫张某某等七人乘车赴林场山上游玩,路途中范某某接到电话,便停下车与人通话,张某某等人继续前行。范某某接电话时,孙某来散放的四条狗扑上前撕咬范某某。张某某及后赶到的孙某来等人将四条狗赶走,随后将受伤的范某某送往山下。途中,范某某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孙某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符合生前因动物撕咬造成全身多发软组织裂伤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两条卡斯罗犬属于猛犬,两条马犬属于护卫犬或工作犬。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专门规定,在我国,宠物与一般财产并无区别,同样适用财产的相关规定,因宠物交易、侵权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履行和承受。可想而知,宠物伤人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宠物饲养人同样责无旁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来明知自己饲养的狗生性凶猛,具有攻击性,其已经预见该犬可能会侵害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以致被害人被严重咬伤,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以刑罚。最终,被告人孙某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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